婚姻家庭伦理思想

2024-09-10 22:35:39 文题网 阅读:

    昨天,田园在节目中同一位大姐谈到了婚姻的离异问题,今天,田园很想再从理论上谈谈,究竟什么样的婚姻属于现实道德生活中可以认定的幸福的婚姻和破裂的婚姻。

    最近,田园读了马克思写于1842年的《论离婚法草案》。马克思的这篇文章,从法学和伦理学角度,剖析和批判了当年普鲁士的婚姻家庭现象,第一次系统地探讨和阐述了婚姻家庭中的许多伦理道德问题。就是以今天的眼光来看,当年马克思所论及的观点,对于指导我们正确处理家庭婚姻间题,仍然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在这篇文章中,马克思指出,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必然要导致家庭的建立,并且相应产生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家务管理和对财产的分配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他认为,家庭一旦建立,就对男女双方、子女、父母以及社会负有责任,就应该保持其相对的稳定性。

    以我们今天的现实来理解,按照马克思的这个观点,我们基本就可以确定一个美满幸福婚姻的基础。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婚姻它的当事双方即夫妻两人都能够正确履行自己的家庭和社会责任,那么,这个婚姻就应该说是具有了比较扎实的基础。尽管在生活中夫妻之间可能有着种种的矛盾和隔阂,但是,有了这个基础,婚姻就有了一定的保障。这就如同一棵大树,根扎的越深,抵御狂风暴雨的能力就越强。现实生活中,我们许多曾经经历过各种激烈动荡而仍能始终如一保持美满和谐的婚姻,就得力于其根基的坚实。

    正是从这个前提出发,马克思在文中深刻地批判了轻率的离婚者的利己主义思想和不负责任的任性态度。他说,轻率离婚的人们,“他们抱着幸福主义的观点,他们想到的仅仅是两个人,而忘记了家庭。他们注意到的仅仅是夫妻的个人意志,或者更确切些说,仅仅是夫妻的任性,却没有注意到婚姻的意志即这种关系的伦理实体。”很显然,这是一种只考虑个人幸福,不顾及子女和家庭的极端任性的不道德行为。它无论对个人,对社会,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又寸于这种极端个人主义的幸福主义者,马克思进行了深人地批判,他指出:婚姻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相反的,已婚者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的本质。

    马克思的这一论点,实际上也点出了今天我们许多即将或正在解体的婚姻所面临的问题。比如,现实生活中有些家庭的解体,就是因为在矛盾面前,夫妻两人表现得个性过强,彼此互不相让,互不理解(也不愿去理解)。而这种婚姻的解体,实际上就是马克思所谈到的他们仅仅注意到了夫妻的个人意志,是一种任性。对于这部分人来说。可能他本人通过婚姻的解体,出了胸中的一口恶气,但是,他们没有想到,随着家庭的离散,失去的也是他们对子女、对父母、对社会所应该承担的那份责任。

    田园最近看了一些材料,这些材料集中反映了一些因父母离异而走向歧途的孩子们的情况。这许多原本天真可爱、好学上进的孩子,就因为父母的离异而失去正常的母爱父爱,心理的创伤导致心理的变异,导致他们一步一步走向堕落。材料所揭示的间题触目惊心,令人不寒而栗。所以,我们说,马克思当年高瞻远瞩指出的“婚姻是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的”这句话,在今天仍然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

    当然,尽管马克思非常重视婚姻的稳定性,但是,他并没有由此而否定一切有理由的离婚。他认为,像国家可以毁灭、友谊可以破坏一样,婚姻也是可以离异的。那么,哪些婚姻属于可以离异的呢?马克思指出:在下列情况下,婚姻完全可以离异:即婚姻已经死亡,它的存在仅仅是一种外表和骗局。也就是说,继续保持这种已不存在的婚姻关系,对于夫妻双方来说都是一种骗局,对于社会来说同样也是一种骗局。像这样的婚姻完全可以离异,而且也是必须离异的。一个婚姻是否应该解体,不取决于夫妻哪一方的愿望,而在于婚姻的本质是否已经死亡的客观事实。在婚姻本质确巳死亡的情况下,离婚就是一种积极、道德的解决办法。

    田园认为,马克思这篇《论离婚法草案》中所阐述的婚姻家庭伦理思想,对于指导我们建立正确的婚姻家庭道德观,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所以田园建议收音机前的朋友特别是那些正面临家庭危机的朋友,一读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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