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
按常理,这封公开信的标题,不必放上我的姓名。但为了引起你们的高度重视,也,为了引起公众的注意,更为了表示我的正大光明理直气壮,我才特意这么做。
从二月二十二日到现在,我儿子已经失去人身自由达四个多月之久。每次去探望,他总会问同一个问题,问我什么时候再去,为此我心内如焚。因为我毕竟是他的母亲,他毕竟是我唯一的儿子。所以我决定,不管花什么样的代价,不管需要作多少努力,那怕是倾家荡产,也一定要把他救出来。
我一直要求我儿子的律师为他做无罪辩护,没想却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指责。但我理解这样的指责,因为人们不了解真正的案情,不了解我儿子的真正无罪。正因为如此,在这一案件到了一个关键时刻的时候,我不能再沉默,所以才用公开信的形式,将事件的真相知知你们,也告诉大家。
第一、涉事酒吧根本不应该接纳我儿子的消费,且道理很简单。有人说我儿子“人高马大”,所以酒吧不知道我儿子系未成年。在我看来,这样的理由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成年与未成年的识别,与人高马大毫无关系。我儿子人高马大,是因为我们家营养好,与我和他父亲一直对他的悉心呵护有关,与我们的家庭经济状况有关。难道我们李家的孩子,非得与没钱人家的孩子一样?如果酒吧不接待我未成年的儿子,有后来的一切?
第二、在我儿子“刚刚被逮捕时,(我们)便对此案产生了疑问,涉案女子是否属于酒吧的陪酒员”,这是一;二、从我儿子“口中了解到,案发当晚在酒吧喝酒时,(他)身边并非只有涉案的5人,另外还有(他)的其他朋友在场;三、“这么多人员能在场证明,况且酒店等地也有监控录像”。由此可以证明,那个所谓被轮奸的女子,应该是个酒吧女。如果没有她的存在,一是我儿子不可能喝多,二是根本不可能发生后来的事。
第三、我儿子虽系未成年,但因为营养好,他早就具备了性能力。我儿子有这方面的能力,前面已有事实证明,大家不可能不知道。且事实证明,“从酒吧离开时,女孩并没有反抗”,“到达酒店后,受害女孩没有明显反抗,且受害女孩‘醉酒’状态并不明显”。由此可以证明,这个女孩是自愿的。在这样的情况下,面对一个如花似玉的女孩子,要让我那个处于青春期且有过这方面体验的儿子完全不顾诱惑,这是不可能的,且是没有人性的。正因为如此,他们才轮流发生了性关系。更何况我儿子和他的朋友,事前没与女孩子谈价,事后没有付钱,连卖淫嫖娼都算不上,怎么可以算是轮奸?
第四、有人认为我们一直没有去看望那个所谓受害的女孩子,因此对我们横加指责,我以为这么做完全没有道理。我的儿子被酒吧害了,被酒吧女害了,以致于到了这样的地步,不说明我们是受害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凭什么要我们去看望那个“始作俑者”?
法律不是“以事实为依据”?那么上述就是依据!接下来不得“以法律为准绳”?那么你们就应该根据我说所的事实,去找出“准绳”来!我认为,我儿子是无罪的!律师应该为他做无罪辩护!法院应该予以无罪释放!如果你们不能做到这样,那么我不得不遗憾的告诉你们,我只能与儿子的第二任律师中止协议,不得不自己来担任儿子的代理人!到那个时候,怕就由不得你们说了!请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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