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执行和解制度的不足与优化建议论文

2024-10-15 21:49:36 阅读:

中国执行和解制度的不足与优化建议论文

摘 要:执行和解是我国司法体系中重要的制度, 当前针对执行和解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 其可操作性不强, 因此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 要强化对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 满足其多元化的实际需求。本文对执行和解进行介绍, 并对其存在的制度弊端进行分析, 提出了相应的完善策略。

关键词:和解制度; 司法改革; 制度弊端;

一、执行和解简介

执行和解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 双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 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达成协议, 从而使原执行程序不再进行的制度。执行和解就其性质而言, 应当属于民事处分行为, 是执行权利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 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执行和解制度对于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 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 减少执行成本, 节约司法资源, 具有重大意义。同时, 对于化解纠纷, 缓和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促进经济发展, 也有积极作用。

二、执行和解制度的弊端

(一) 针对性的法律条文较少

在执行案件的和解当中, 我国现存的法律对这部分内容的涉及并不多, 且停留在大体化的状态当中。虽然近些年来我国的法律法规在不断的完善过程当中, 但是在关于执行和解制度的设计方面依然比较薄弱, 因此这种情况的存在也制约着我国执行和解制度的发展, 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社会的矛盾愈演愈烈。法律条文的完善和完整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保障, 同时也是执行和解有效推动的重要保障。虽然我国在发展的过程中, 不断在实践和理论层面摸索更加合理的规定和条文, 但是于实际需求而言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二) 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不明确

和解协议签订后, 在协议履行完毕之前, 当事人特别是义务人可以随时反悔。说明和解协议在义务人未履行完毕之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只有完全履行才发生终结执行的效力, 由此可见和解协议效力仅建立在双方自觉遵守的基础上, 它只是执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自行约定, 不是法律文书, 对当事人双方没有约束力, 没有强制性的保障措施, 这种和解协议效力待定的模式, 只体现了执行和解的私法本质, 不仅难以有效督促义务人履行和解协议, 反而有可能为被执行人假借拖延时间转移资产。

三、我国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 法律制度完善

对和解制度的完善来说, 首先就需要从根本的法律层面进行分析。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法律条文, 首先需要将相关的内容进行完善, 才能使其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发挥效用。完善和解制度的过程中, 首先需要明确和解制度的主要内容及侧重点, 然后结合实际应用场合及情况制定相关的内容。制度的'完善需要根据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调整, 相关人员需要根据以往的和解事件对制度中的缺陷进行弥补, 并且表明制度的适用条件及范围。

(二) 规定执行和解的适用范围

任何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都需要以确定的执行范围作为基础, 否则就会使法律边界模糊, 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在实际应用和解制度的过程中, 和解双方首先需要明确该制度能够在怎样的场合及条件下使用, 因为任何制度都有前提条件。部分案件涉及的内容较小, 没有明显的利益纠纷等, 并且满足和解制度的使用前提, 在这种情况下, 和解双方可以根据制度内容进行和解。对于严重违反法律的案件, 其对国家利益或个人利益的损害较多, 这类案件不适用于执行和解。对走执行和解程序的案件, 双方当事人的自治原则要贯穿于诉讼整个过程, 在执行过程中, 双方都和解的权力。有的案件触犯了我国的刑法, 那么这类型的案件也不能使用执行和解。因此, 在使用和解制度的过程中, 需要明确制度的执行前提和范围, 合理发挥制度效用。

(三) 确认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法律制度都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在利用相关制度解决纠纷的过程中, 需要明确制度协议的可行性。一旦和解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则所有为了发挥法律效用而做的准备工作都会失去价值。因此, 在实际应用和解制度解决纠纷之前, 需要明确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再做相关的后续工作。相关人员需要确保和解协议符合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 并且不能损害双方的利益。在执行协议内容的过程中, 需要由第三方在场, 增强协议的实际效用。

四、结语

综上所述, 执行和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重要内容, 执行和解是当事人的私法行为和诉讼行为的结合, 两者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达成和解意向, 由于法律对执行和解的规定缺乏法律后果和法律效力的约束, 因此执行和解制度处于虚置的状态, 在这样的背景下, 完善和解制度的相关规定势在必行。和解诉讼制度的完善应当从法律完善入手, 从法律上规定和解的适用范围, 同时将和解协议书进行法律效力确认, 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刘烁玲。我国民事诉讼环节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J].江西社会科学, 2014 (05) .

[2]马红婷。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 2017 (08) .

[3]刘雪。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弊端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 2012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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