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制具有某种契约的性质,是一个服务者与服务对象双向约束、双向提高的机制,它本身不是一种完整意义上的商业道德规范,而带有一种制度或者叫做准法律制度的特征:它除了具有职业道德的内涵外,还增添或强化了制度、规范、机制方面的内容。不仅一具有内在的道德上的约束力,而且具有外在的、硬性的、制度上的约束力。正是由于它的准法律制度的特点,因而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使之能够成为加强商业道德建设的突破口。
首先,承诺制可以发挥其准法律的警戒机制,从外部强化商家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意识。
人们道德信念的形成主要是依靠社会教化,而法律的教化功能集中表现在对其道德的弘扬和导向作用。上。“德教者,人君之常任也,而弄罚为佐助正焉,”通过立法以告戒人们,推动一定道德的普及,通过严格执法,培养人们的道德意识,通过履行法律规定道德义务,形成崇尚道德的习惯。承诺制要求承诺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把自己应该承办的服务,以及达到的标准、办理程序、时限和承担的责任向社会公开承诺,违诺则要按规定给予处罚。
其次。承诺制还可以强化商家自觉改善内在需要。
相对于生产性企业而言,商业企业要求更加注重自己形象。信肯是商家的命根子。是企业丰厚的无形资产。因此,树形象,讲信用成了商家内在的需求。
再次,承诺制在内容上的具体化、结化、可操作性。易监督性是对商德宣教形式的创新。
社会服务承诺制与以往“服务公约”等相比,是一个前进、深化和发展。从内容上来说,更为具体和量化。承诺制则按照商家的社会服务职责,把应该办的事情,以及需达到的标准,办事程序、力、理时间和违约贵任做出具体的规定。有了无可争议的标准。
另外,承诺制还是培养人们敬业精神,是当前职业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承诺制作为个人或小集团向社会作出承诺,则把商业道德个人化、具体化,增强了入们的社会责任感。
总之,在当前,在培养商品经营者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中,推行社会承诺制不失为一个切入口、好形式。它的地位和作用已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最近,中宣部和国务院纠风办已作出决定:今年下半年要把学习和推广社会服务承诺制,作为加强行业作风和职业道德建设,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我们一定要顺应这一切入口,认真总结推行承诺制,大力增强商业职业道德建设,营造出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